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网(以下简称“卫星通信网”)的管理,保障卫星通信网的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网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用于保障国土资源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地质调查数据传输等工作的专用网络,主要由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资源和地面卫星站组成。
使用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资源开展通信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网实行入网许可制度。
申请加入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应经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网主管单位批准。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是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网主管单位,负责卫星通信网的发展规划、地面卫星主站运行维护与管理、卫星通信网基础通信资源保障、通信资源调配与管理、卫星通信网的技术咨询服务、交流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用户单位(即使用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资源开展通信业务的单位)负责所属地面卫星站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 网
第六条 需要入网的用户单位,应按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网业务申办流程(见附件)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批后办理入网事宜。
第七条 获准入网的用户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将该地面卫星站投入使用。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启用的,应 单位,说明理由和启用日期。
第三章 通信资源
第八条 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资源是指用户单位利用卫星通信网进行业务工作时所占用的卫星转发器带宽,分为基础通信资源、业务通信资源和临时通信资源。
基础通信资源是指支持卫星通信网基本运行功能的信令调度带宽、基础业务带宽。由卫星通信网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维护,为入网地面卫星站提供资源调度、网络管理、参数配置、性能监测、业务测试等基本功能。
业务通信资源是指用户单位在基础通信资源保障能力外,根据用户单位日常业务工作需求配置的带宽。业务通信资源由用户单位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行维护。
临时通信资源是指因用户单位所申请时段基础通信资源、业务通信资源已被占用,由用户单位(或由主管单位、第三方代办)向卫星通信资源运营机构申请使用的临时性带宽。
第九条 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资源采用统一调度,预约管理,按序分配,优先保障的管理的方式。用户单位填写《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资源预约申请表》(见附件),经批准后,主管单位为用户单位提供相应资源调度与技术支持服务。
因系统调试、应急演练等日常性业务需要使用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资源的用户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因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应急性业务需要使用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资源的用户单位,应提前2小时提出申请,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如用户单位所申请时段基础通信资源、业务通信资源已被占用,可申请使用临时通信资源,产生的临时通信资源费用由用户单位承担。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用户单位所使用的地面卫星站应根据政策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通信设备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应于每年汛前完成地面卫星站的运行情况检查和测试,并将相关情况报主管单位。对未按时检查和测试,且1年以上未在线运行的地面卫星站,主管单位将进行强制退网处理;如需再次使用应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三条 用户单位应明确专门的管理部门,落实责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保障地面卫星站的正常运行,如对关键设备进行变更,需将更换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报至主管单位备案;同时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系统应用和运行维护能力。
第十四条 用户单位应建立地面卫星站安全责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确保设备和网络的安全运行;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所属地面卫星通信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用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批准占用国土资源卫星通信资源;
2.未经批准随意变更频率、极化、发射功率等参数和功放、天线等发射设备;
3.利用国土资源应急卫星通信资源发送、接收和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单位责令整改。如未能按期改正的,将终止其入网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