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作是单位发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环境对维护单位利益和形象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发生的一些招投标违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违规招标、虚假招标往往与不正之风、腐败问题紧密相连。在这种“私人订制”式招投标中,投标人靠关系、行贿拿项目,这些人必然将贿赂出去的钱当作成本,想方设法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我们要以案例为警示,从思想上筑牢防线,从制度上加强监管,从行动上严格自律,共同维护招投标领域的公平正义,为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
一、常见的22种违规行为
1. 串通投标 指投标者之间互相勾结,操纵投标价格或结果的行为。一旦查实,涉事企业将面临罚款,严重者可能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营业执照。
2. 虚假投标 提交不真实或误导性信息的投标文件。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保证金的没收,甚至面临法律诉讼。
3. 转包或违法分包 未经允许擅自将承包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此行为会受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4. 超范围经营 超出企业资质等级或经营范围参与投标。这可能导致无法获得中标机会,并需支付一定额度的罚金。
5. 泄露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
6. 伪造、变造证件 制作或更改假证件参与投标,一经发现,将直接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行贿受贿 涉及金钱或其他利益交换以谋取中标优势。该行为不仅导致投标无效,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8. 恶意低价竞标 故意提出异常低的报价以排挤竞争对手。若损害市场秩序,可能会被处以相应罚款。
9. 利用黑市手段影响评标过程 通过非法手段干预评标结果,一旦证实,将面临法律制裁及行业禁入。
10. 违反规定接受预付款 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取工程款,会被要求退还款项并处以罚款。
11. 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招投标 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投标者提供帮助。此类行为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司法追责。
12. 违反公开透明原则 隐瞒信息、拒绝公布评标过程等,会被责令改正,并可能被罚款。
13. 违反保密义务 泄露应当保密的评标情况等敏感信息,将面临经济处罚或法律责任。
14. 提交不合格产品或服务 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或服务,须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正当竞标联合 多个投标单位背后有共同的控制人,却表面上独立参与竞标。该行为会被取消投标结果,并处以重罚。
16. 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如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等。这类行为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
17. 不履行合同义务 中标后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会面临违约金的支付及信用记录损失。
18. 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比如虚报业绩、资历等以骗取中标。后果包括失去中标资格及罚款等处罚。
19. 不正当竞争 采取诽谤、威胁等不正当方式排挤对手,将受到法律追究。
20. 规避招标 故意拆分项目规模以逃避公开招标程序。涉事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
21. 不正当变更项目内容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工程量或标准,会导致合同终止及赔偿损失等后果。
2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任何违反招投标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二、对个人的处罚
(一)《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三、其他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指: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