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纪法小课堂第十七课--党员可以参加具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吗?

来源:地调局环境监测院 作者:纪检处 发布时间:2023-12-12

 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对我国公民而言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党中央曾多次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划清无神论和有神论的界限,坚持共产主义信念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坚持不退的要予以除名。共产党员是唯物论者,不应当是有神论者。但在实践中则应注意不能把党员参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风俗习惯活动视为参加宗教活动。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有些民族风俗和仪式,具有宗教色彩。如果生活在基层的党员拒绝参加这些活动,就必然会被孤立起来。事实上,一些民族的许多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党员参加这类活动,就不能认为是参加宗教活动。特别是一些偏远民族地区,为了传承民俗文化、发展民俗旅游,一些基层的党员干部往往会参与组织这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有时由于争夺资源、游客等原因,发生了群体性冲突,一般也不宜认定为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而应当按照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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